以这种方式定义的“社会道德法典”同刑法有某些类似。两者都是行为的控制体系。像道德法典的作用一样,法律的目的是阻止某些行为(伤害他人,违背合同);这些目的有时是冲突的,所以必须作出何者的分量更重的决定(一个“被证明正确”的行为是不受惩罚的)。两者都有一个辩护系统,在法律上有缓和或辩解——像对神经错乱或者不知情的辩解一样。但是,两种体系在一些方面是不同的。刑法并没有相当于赞同分外行为的部分。更重要的是动机上的不同:有德人士的动机主要是指向某些行为的基本欲望或反感。实际上,正常人尊重法律,反感违背法律,这刚好像他们反感去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事情一样。但法律体系主要是通过惩罚的威胁来刺激的,而且一些行为可以通过判决定为非法的,而它们却不能通过判决定为不正当的。
在法律和道德的“实施”上也存在着差异。如果一条法律已经被立法部门通过,法院就不能废除它,或者宣布它过时了,它是对个人行为量刑的标准。如果法律宣称某种行为是非法的,那么个人就必须把它看成是非法的。然而,如果社会道德法典宣称某种行为是不正当的,个人却没有必要推论说它是不正当的。如果一个人违反了禁律,其他人通常会不赞同或者批评他;但是他不必把社会法典注定看成自己现实中的道德义务。他可以把它看成是不协调的、非理性的和不合理的,把自己所做的事情看成是正当的。如果他表达出这样的观点,其他人可能尊重他个人的法典,并不批评他奉行这一法典,尽管他们当然可以认为他的法典是不合理的和不协调的。这就是说,社会道德法典并没有像法律为个人定义好什么是合法的一样,为个人定义好什么是道德正当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