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9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50号)。 经查明,华虹计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华虹计通通过虚假贸易和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其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个部分详细情况。 一是华虹计通组织策划与上海仪电物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仪电物联)、上海中卡智能卡有限公司、中京复电(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或上海鸿仪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了三笔四方贸易,采购销售形成闭环,贸易相关资金几天内在四方参与主体之间完成等额或相近金额的循环,且没有对应的实际物流,前述贸易为虚假贸易。该贸易中,华虹计通通过向仪电物联虚假销售货物,虚增营业收入16,116,068.42元,虚增营业成本15,383,760.66元,进而虚增营业利润732,307.76元,占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利润的约13%。 二是由于往年存在工程合作关系,华虹计通2017年初对仪电物联存在18,494,164.33元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为缩短应收账款账龄,少计提坏账准备,华虹计通将2017年因前述虚假贸易对仪电物联形成的含税营业收入18,855,800元全部确认为应收账款,并将当年虚假贸易项下收到的仪电物联回款18,521,000元首先用以冲销以前年度对仪电物联的长账龄应收账款,实现当年少提坏账准备8,231,633.95元,进而虚增营业利润8,231,633.95元。通过前述虚假贸易和会计处理,共导致华虹计通2017年虚增营业利润8,963,941.71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上海华虹计通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关于索赔的条件,广州杨森律师团队分析认为,暂定:在2018年4月12日至2021年11月25日买入华虹计通300330,并且在2021年11月26日(含)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公司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法选择起诉索赔。 律师特别提示的是,预计索赔时效将于2024年11月届满,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华虹计通股票300330已于2023年5月24日被摘牌,但这不影响投资者依法主张索赔。